補發及補發機構:一般是在當地的婦幼保健院
補發是指為因遺失、被盜等情況造成《出生醫學證》喪失的新生兒補辦《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兒
(出生醫學證》補發機構是原簽發機構所在地區(南)級衛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機構,成都市的補發機構原則上是各區(市) 縣級婦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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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對象
《出生醫學證明》自1996年1月1日開始,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人口,統一使用依法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二、《出生醫學證明》的首簽機構及要求
具有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為本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首次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出生醫學證明》原則上由母親辦理,如果領母親簽字的委托書。申請時需攜帶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提前取好符合要求的新生兒名字,《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簽發,證件上的信息不應變醫學證明》,不能隨意涂改,不能私自拆切副頁,不得塑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