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本人親自領證。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以下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審查
1.雙方有效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雙方戶籍不在本省或雙方戶籍在本省但非成華區的內地居民還應提交成華區有效居住證);現役軍人應提交團級以上政治機關出具有效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并持軍人有效的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
2.雙方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一式1份(離婚協議書載明雙方信息及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權債務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需現場簽名);
4.由本人到婚姻登記現場親自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5.雙方各提交兩張兩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證件照(背景為藍色或紅色的單人彩照,粘貼尺寸3.5×4.5(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