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在民政部網站全文公布并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根據草案的規定,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都不再需要戶口簿,也取消了過去對登記的地域管轄的規定。
來源,民政部,https://www.mca.gov.cn/aofront/publishopinion.jsp?themeId=1822921945000292353
看點1 結婚和離婚登記都不再需要戶口簿登記取消地域限制
草案對于婚姻登記中所需出具的證件進行了修改,取消了需出示戶口簿的要求,以倡導婚姻自由。按照修訂草案,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出示的證件和書面材料只有兩項——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出具的證件也只包括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本人的結婚證兩項。
按照草案規定,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這也就意味著,未來進行婚姻登記,將不會再有地域限制。
看點2 明確可以撤銷婚姻及三類不受理離婚登記情形
修訂草案的多個條款中,明確了可以撤銷婚姻的情形。
如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一方當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當事人;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草案還規定,當事人通過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辦理婚姻登記的,民政部門收到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部門出具的事實認定相關證明、情況說明、司法建議書、檢察建議書等證據材料,應當對相關情況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及時撤銷相關婚姻登記。
此外,草案還明確了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的三類情形,分別是未達成離婚協議的;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以及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看點3 對“離婚冷靜期”細化規定其間任何一方可申請撤回
此次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對“離婚冷靜期”進行了細化規定,其中明確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原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終止離婚登記程序。
根據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男女雙方應當持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證件和離婚協議共同到原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同時,草案第十七條明確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十八條指出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書面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草案還提出,離婚的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看點4 婚姻登記不得收取費用對個人信息要予以保密
修訂草案對婚姻登記涉及的信息安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時的工作要求也作出了規定。
草案明確,本條例根據民法典等法律制定,并明確國家加強婚姻管理信息化建設,國務院民政部門統籌規劃、建設完善全國婚姻基礎信息庫,會同人民法院以及外交外事、公安等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保障婚姻信息及時、準確、完整、安全。
可通過三種方式向民政部反饋對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的意見
根據民政部要求,《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當前進行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公眾如有修改意見,可通過以下方式反饋:
一、登錄民政部網站(網址:www.mca.gov.cn),點擊首頁上方導航欄“交流互動”,進入“征求意見”欄(或直接點擊首頁右下方“征求意見”欄),點擊《民政部關于〈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提交意見。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email protected],郵件標題請注明“《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南大街6號民政部政策法規司(郵政編碼:100721),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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