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撤銷婚姻登記辦理指南
法定依據
1.《婚姻法》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三十九條“受脅迫結婚的婚姻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該結婚登記的機關請求撤銷婚姻?!?/p>
辦理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當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的聲明書;
3.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不超過 1年。
辦理材料
1.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辦理流程
1.查驗查驗受脅迫的當事人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2.受理當事人雙方共同簽署聲明書、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
3.審查對《撤銷婚姻申請書》及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
4.報批擬寫“關于撤銷 xxx與 xxx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符合撤銷條件的,印發撤銷決定;不符合撤銷條件的,告之不予撤銷原因,并告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
5.公告將撤銷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并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 30日。
辦理地址
原辦理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