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1、成都市戶籍居民或原辦理登記的機關在深圳市;
2、當事人現今仍然維持與辦理登記時一致的婚姻狀況。
辦理材料
1、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驗原件,收復印件1份);
2、原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登記檔案證明(收原件1份);
3、補領結婚證當事人提交3張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
4、補領離婚證當事人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辦理流程
1. 申請:申請人到政務服務中心綜合 窗口提交申請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員收到申請材料當場或者規定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辦理機關應在規定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于受理范圍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3. 審查:辦理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4. 決定:辦理機關負責人依據審查意見簽署審批結果。對予批準辦理的,由辦理機關向申請人核發辦理結果,不予批準的,由辦理機關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對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5. 制證:制證部門完成制證;
6. 頒發和送達:申請人憑個人身份證明(有效的身份證、臨時居住證、戶口薄等)和受理通知書到申辦窗口領取辦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