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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說明
1.離婚協議書內容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等。
2.無婚生子女、無財產、無債權債務的,離婚協議書也應當載明,不得省略。
3.女方懷孕期間主動提出離婚的,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女方主動提出離婚、雙方當事人對胎兒的處理意見。決定不終止妊娠的,還應當載明胎兒出生后的撫養問題處理意見。
4.協議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無侵犯或限制對方和第三方權益事項。
5.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字、署日期并按指印。離婚協議書上任何內容有涂改的,均應重新打印或者書寫。
6.離婚協議書在雙方取得離婚證之日起生效。離婚登記手續完成后,當事人要求更換離婚協議書或變更離婚協議書內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