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待遇調整的標準
● 傷殘一級至四級(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
每月增加傷殘津貼199元。
● 傷殘五級、六級的工傷人員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傷殘津貼的,每月增加傷殘津貼152元;由用人單位支付傷殘津貼的,可參照此標準執行。
● 享受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
其月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分別調整為2021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分別按照3392.5元、2714元、2035.5元執行。
● 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
每月增加供養親屬撫恤金78元。
調整對象
本次待遇調整的對象為2021年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以及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殘補助費的原臨時工。
不包含2021年12月31日前已經死亡和按有關規定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終止了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人員。